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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所行政律师闫会东:征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藏在被忽略的细节中

《道德经》有云:“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这句话强调了细节在重要性——任何一件大事都是由无数个细节构成,忽略了细节便很难取得成功。这份精益求精、深耕细节的职业底色,正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闫会东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的真实写照。

自2006年执业至今,闫会东律师深耕行政征收法律服务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征拆案件从来不是比谁的嗓门大,而是比谁看得更细、挖得更深。”闫会东律师提到。一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签章落款主体,一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等级评定,一份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被忽略的“选择权”等细节,在她这里,不仅是突破口,更是定胜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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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近二十载,闫会东律师凭借极致的细节把控力,破解无数征拆维权困局。以下三起典型案例,全方位印证,在错综复杂的征拆纠纷中,“严谨”才是律师最深厚的底色。

河北石家庄市城中村强拆案

实务中,征收方常以村委会、居委会“自治拆迁”为幌子,隐匿真实行政责任、规避法定征收程序。

梁先生三人系河北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清晰。2024年6月,因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同年7月22日,居委会在其门口张贴《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入户评估通知书》及《通知》,要求其24点前签约并腾退。次日凌晨5时,在未事先告知、未通知梁先生等人到场的情况下,征收部门组织大量人员及大型机械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梁先生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闫会东律师及团队主办律师陈娇娇介入。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征收补偿法律关系,逐页审查案涉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发现该方案虽载明拆迁人主体为当地居委会,但方案落款处加盖了区政府、街道办、市房屋征收中心、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公权力机关公章。律师进一步检索该市规范性文件,查实当地明确规定“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拆迁的组织、实施”。而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依法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基于此,闫会东、陈娇娇二位律师成功将案件责任主体锁定为当地区政府。同时,律师援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指出,本案强制拆除剥夺了梁先生等人陈述、申辩、复议等权利,属程序违法。

2025年7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1行初1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梁先生三人的房屋违法。本案厘清了城中村改造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拆”表象下行政机关委托关系的法律实质,明确了“居民自治”不是行政机关规避法定程序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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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市某区“危房认定复议

在征拆实务中,“危房认定”常被用作快速推进拆迁的手段。部分征收方仅凭一纸笼统告知,便要求住户限期搬离,却刻意隐匿鉴定依据、程序、等级等关键信息。

B市某区白某合法持有房屋所有权,其房屋被纳入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因未能与征拆部门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双方始终未签署拆迁协议,白某亦未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2026年3月25日,当地街道办事处向白某出示《责令限期搬出告知书》,声称涉案房屋为危房,要求其在2026年4月1日前搬离。但该告知书仅载明结论,并未载明鉴定机构、鉴定时间、鉴定数据及危险等级等关键信息。

闫会东律师及团队专业律师陈雪颖接受委托后,指导白某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将审查重点锁定在房屋安全鉴定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上。经细致审查,检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房屋综合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D级。

对此,闫会东律师根据《B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指出,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才应当根据处理建议停止使用或搬出;且鉴定报告须依法送达当事人。本案鉴定报告的综合安全性等级为D级,但街道办在作出《责令限期搬出告知书》时,既未充分提交住建部门书面责令搬出,或区政府责成组织强制搬出的证据材料,也未将鉴定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异议权与复核权,属程序违法。

因涉案房屋已拆除、客观上无恢复原状可能,2026年6月,B市某区政府经复议审理后作出X政复字[2026]13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搬出告知书》违法。本案遏制了征收方以“危房”之名行推动拆迁的不当做法,重申了鉴定程序必须合法、鉴定结果必须符合法定等级标准方可启动相应行政措施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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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市12户房屋征收补偿案

征收过程中,部分行为往往隐蔽性强,多以程序瑕疵、文书纰漏、口头认定等方式掩盖实质违法,普通当事人难以察觉、无从抗辩。

丁某等12户申请人系山西某市某院房屋所有权人,房屋面积从4平方米至30平方米不等。2015年12月,当地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通告及补偿方案,案涉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双方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10月6日,房屋被拆除。

直至2020年1月,当地区政府才向12户申请人分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仅提供产权调换一种补偿方式,未给予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亦未明确安置房交付时限,仅发放少量单次搬迁费,无过渡安置费,同时要求住户自行承担安置房超面积差价。由于判决结果不足以解决安置难题,于是12户居民委托闫会东律师向山西省高院提出上诉。

闫会东律师逐户梳理案卷,审查补偿决定的违法点,精准指出:

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部门未就补偿安置方式与丁某等人协商,未给予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权利,直接剥夺了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第二,原审法院在无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直接采信区政府关于“被征收房屋经文物局重新修建,用途已规划为博物馆项目建设,无法原地安置”的口头陈述,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第三,补偿决定于2020年1月作出,却在2024年强制拆除房屋一案的庭审中才当庭提交,申请人自此才收到补偿决定,严重违反送达程序。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闫会东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区政府在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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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子,三种困境,背后是同一份对细节的执着。闫会东律师用近二十年的实务积累证明,庭审中有力的辩论主张,需要深挖案件细节作支撑。在土地制度改革持续深化的今天,专业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胜诉,更在于通过每一次对程序细节与证据链条的精准把控,为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划定不可逾越的法治底线,这也是法律严谨性与专业办案素养的核心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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