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可安香江!香港国安法正式生效 一览国新办发布会要点 →
今天(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香港国安法正式生效,释放了何种信号?发生了哪些变化?一起来看以下重要消息。









“一国两制”是我们的国策,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珍惜“一国两制”,也没有任何其他人比我们更加了解“一国两制”的真谛,也没有谁比我们对“一国两制”更有定义权和解释权。
至于你刚才说到有的国家现在声称要对中方一些官员采取严厉制裁的措施,我觉得这是强盗逻辑,我们现在做的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这个关你什么事情,这完全是我们的内政。我又没有招你惹你,你凭什么对我动粗?!香港人喜欢说两句口头语“有冇(没有)搞错?”“关你咩(什么)事!”当然我们也不是吓大的。中国人看别人脸色,仰人鼻息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经济地位,包括它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是长期形成的,是经过香港几代人奋力拼搏、打拼造就的,也是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并且获得基本法保障的,不是哪个国家、哪一方予取予夺的。我们对保持香港的国际经济地位不那么担心,因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香港的繁荣稳定,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两条,一个是香港自身的营商环境、金融体系方面的优势会不会削弱,再一个是祖国经济发展的势头和中央对香港的支持力度会不会持续。对于这两点,我们是有信心的,所以我们对香港的未来也是充满信心的。


张晓明强调,无论是香港国安法第六条规定的宣誓效忠制度,还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宣誓效忠的内容,这里面提到的“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毫无疑包含了效忠国家的含义。这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决定的,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当然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的对象首先就应该是包含了国家主体,不能够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割开来,把宣誓效忠理解为仅仅是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张晓明强调,制定香港国安法绝对不是把香港的反对派阵营或者泛民主派阵营作为一个“假想敌”。制定这部法律就是要聚焦打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个反对派阵营。香港是一个多元社会,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已经体现了中央的政治包容。这也就是说“一国”有底线,“两制”有边界。资本主义社会也有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游戏规则,也有底线。所以大家都要遵守规则,都不能突破底线。


第二个重要因素就是有扎实的工作基础,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分两步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是一个整体和系统,中央有关部门在研究起草,第一步全国人大的决定过程中,实际上是同步研究起草相关法律,两个联系非常紧密,“决定+立法”。
第三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这样一项重要的立法议程,包括全国人大的会议和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工作进程,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安排,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案,是有三审,有两审,也有一审,情况不同。按照《立法法》第30条的规定,两审后的有关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提请表决,所以这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十次会议,这两次会议的审议,完成了这项立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第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第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四,明确规定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和处罚,其他处罚规定和效力范围。第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国家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




法律列出三种:(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三)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沈春耀表示,这个特定情形下,国家安全公署管辖有关案件在启动程序上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首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或者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其次,不论是哪两个渠道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香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整个执法是相关联的多个环节。行使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立案侦查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负责,起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负责。侦查、起诉、审判,这些诉讼活动以及刑罚的执行,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法律在55条、56条、57条都有明确规定,这是一整套执法司法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法律制度必须作出安排。这也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制权的重要体现,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有力、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支持和加强,也是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