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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法院对卢甲朋、卢乙朋等20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日前,襄城县人民法院对省扫黑办挂牌督导的卢甲朋、卢乙朋等2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起,襄城县双庙乡前卢村卢甲朋、卢乙朋纠集被告人卢某东、付某红等人,以家族关系为纽带,以前卢村基层政权为平台,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在襄城县双庙乡前卢村及周边区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卢甲朋、卢乙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卢甲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0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卢乙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000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名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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