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条例】与文明同行,共建和谐美好莲城——环境卫生篇
环境卫生
做到“四个禁止”
一、禁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二、禁止占用专用卫生设施。
三、禁止乱扔废弃物。
四、禁止乱丢垃圾。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非禁烟场所有未成年人、孕妇在场时不吸烟;
(二)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三)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和观看演出等活动,自行清理废弃物;
(四)自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