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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条例】与文明同行,共建和谐美好莲城——环境卫生篇

环境卫生

做到“四个禁止”

一、禁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二、禁止占用专用卫生设施。

三、禁止乱扔废弃物。

四、禁止乱丢垃圾。

【条例解读】
近年来,许昌的城市环境越来越好。城市的美好,需要大家共同爱护。《条例》第九条对环境卫生作了重点规范。我们应该积极自觉地行动起来,争当城市的“主人翁”,爱护城市的环境,爱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条例摘要】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非禁烟场所有未成年人、孕妇在场时不吸烟; 

(二)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三)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和观看演出等活动,自行清理废弃物;

(四)自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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