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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动真格!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罚款!拘留! 氾邑攻坚 天润视角 2022-01-19 18:32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襄城县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联合襄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公室发出了《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和《致全县广大学生和家长的一封信》,在社会上形成了良好的禁燃禁放舆论氛围。但也有个别人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受到了公安机关的依法严惩。

      2022年1月17日晚8时,襄城县居民李某红、刘某、梅某惠等3人,在高速路引线白灌渠桥旁燃放烟花爆竹,巡查人员发现后,当即进行了制止,并交由属地乡镇和公安机关处理。

      茨沟乡派出所民警立即将李某红、刘某、梅某惠3名燃放者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李某红等人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1月18日,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李某红、刘某、梅某惠3人分别依法处以罚款500元。

      根据调查情况,进一步深挖线索,迅速派出警力将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商户林某查获,在店铺内现场查获已开封的烟花爆竹7箱。1月18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林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下一步,公安机关和属地乡镇政府将会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对违法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曝光台】专栏将陆续推出我县近期查处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以起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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