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法规】原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解读(三)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督和管理者,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对信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平台也易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此次《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下面,我们对《规定》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内容进行解读。
《规定》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共十条(第八条至第十七条)。

第十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第十二条规定至第十七条规定

作者: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郑州市委网信办网络管理执法处
注:图片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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