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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

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芳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要分子张某芳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2万元。其余13人分别获刑10个月至5年零10个月不等。

2009年至2014年,张某芳担任禹州市苌庄镇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通过为村干部谋取非法利益等手段笼络该村村组干部为其所用,多次有组织地对该村及周边企业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有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案一审宣判,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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