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广播电视台官方网站

【文明条例】与文明同行,共建和谐美好莲城——公共秩序篇

公共秩序

做到“八个不”

一、不说脏话。

二、不赤胸裸背。

三、不躺卧公椅。

四、不抢乘电梯。

五、不加队。

六、不喧哗。

七、不乱打喷嚏。

八、健身不危及他人安全。

 

【条例解读】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对公共秩序作了重点规范。公共秩序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进行而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只有大家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生活才能有序、安全、和谐、文明。
遵守公共秩序,应从小事做起,自觉树立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规章制度,于细节处提升个人文明素养。每人前进一小步,这个社会就会前进一大步。
【条例摘要】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语文明,礼貌待人;
(二)在公园、广场、饭店等人流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赤胸裸背,不脱鞋晾脚;
(三)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或者放置随身物品妨碍他人;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靠右站立;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拥挤、不加队、不越标线;
(六)不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喧哗和大声接打电话;
(七)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八)在公共场所进行甩鞭、打陀螺、抖空竹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扫一扫”分享至社交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