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条例】与文明同行,共建和谐美好莲城——交通出行篇
交通出行
做到“四个禁止”
一、过马路不玩手机。
二、滑板车、平衡车不上马路。
三、骑电动车不加装遮阳篷。
四、不占用充电停车位。
五、公共道路免费停车不超过3日。
六、过积水、扬尘路段要减速慢行。
七、驾驶车辆要礼让行人。
八、骑电动车必须戴头盔。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操作手持电子设备;
(二)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骑行平板车、平衡车等非交通工具;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四)非机动车不得加装遮阳篷(伞);
(五)驾驶车辆通过积水、扬尘路段,减速慢行,防止溅污他人;
(六)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行人安全快速通过;
(七)车辆未使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
(八)不将车辆持续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三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